
债务加入与债务承担在法律概念上有一定的关联,但并不完全等同。债务承担主要是指债务人将其债务全部或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由第三人取代原债务人的地位,承担债务的履行责任。而债务加入则是指第三人加入到原债务关系中,与原债务人共同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从承担责任的方式来看,债务承担是一种替代式的责任承担,原债务人的债务转移给了第三人,原债务人不再对该债务负责;而债务加入是一种并存式的责任承担,第三人加入后,原债务人与第三人共同对债务负责,债权人可以向原债务人或第三人中的任何一方主张全部债权。
例如,在一个借款合同中,如果债务人A向债权人B借款,后来C同意债务加入,那么C就与A一起对该借款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B既可以要求A偿还全部借款,也可以要求C偿还全部借款,C偿还后有权向A追偿其应承担的份额。
杭州讨债公司总结,债务加入和债务承担虽然都涉及到债务的转移和承担,但在具体的法律效果和责任承担方式上存在着明显的区别。在实际的法律事务中,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准确判断和适用这两个法律概念,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