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益债务是企业破产程序中为维护全体债权人利益、保障破产程序顺利进行而产生的债务,其具有优先受偿权,可在破产财产中优先于普通债权清偿,无需按比例分配。
公益债务的认定范围。根据《企业破产法》,公益债务包括:因管理人或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等。例如破产企业在重整期间继续经营,支付给员工的工资、采购原材料的货款,均属于公益债务。
优先受偿的实现方式。公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无需等待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确定。若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公益债务和破产费用,先清偿破产费用,剩余部分按公益债务的发生顺序清偿。普通债权人需在公益债务、破产费用、职工债权、税款清偿完毕后,再按比例分配剩余财产。建议债权人在企业破产时,区分自身债权类型,若属于公益债务,可及时向管理人申报,要求优先清偿;普通债权人需关注破产财产的清偿进度,理性主张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