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个人破产制度是指自然人在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时,通过法定程序清理债务的法律制度,其核心目的是为“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提供债务纾困渠道,同时公平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目前我国已在深圳、浙江等地区开展个人破产试点,为个人债务处置提供了新路径。
个人破产制度下的债务清偿遵循“公平清偿、区别对待”的规则。首先,债务人需向法院申报全部财产和债务,法院将指定管理人对财产进行清理、评估和处置。处置后的财产将按法定顺序清偿: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如破产案件受理费、管理人报酬);其次清偿职工债权(如债务人欠付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再次清偿税务债权;最后清偿普通债权(如民间借贷、信用卡欠款等)。对于维持债务人及其扶养人基本生活必需的财产,将不予处置,保障债务人的基本生存权。
申请个人破产需满足特定条件,且需承担相应义务。试点地区规定,申请个人破产的债务人需具备当地户籍或在当地连续居住满三年,同时需证明自身无故意逃避债务的行为(如转移财产、虚假申报债务等)。在破产程序中,债务人需配合管理人开展财产清查、债权申报等工作,遵守破产限制规定(如不得高消费、不得担任企业高管等)。破产程序终结后,债务人未清偿的债务将依法免除,但存在故意逃避债务等情形的,债务免除将被撤销,债务人仍需继续清偿债务。